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镇**村**自然村**号二楼被告人罗某某家中查获2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5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净重62.868克,罗某某被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劣迹材料等书证;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62.86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宁晓玉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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