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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枚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8〕862号

被告人罗某枚,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乡**村,现住址同上。2012年4月20日因本案被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分局民警抓获,2012年4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被告人罗某枚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多次传唤未到案,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于2015年5月29日对其网上追逃,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罗某枚到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投案,因怀孕于2017年9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怀孕于2018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枚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枚伙同谭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罗某某(另案处理)等窜至郑州市**商场专柜前,由谭某某、罗某某等人纠缠专柜营业员以转移营业员注意力后,罗某某趁营业员不备,窃取专柜内黄金龙骨链一条、泰国链一条、橄榄竹节链一条,经评估价值98689.3元人民币。

2、2012年2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枚伙同谭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的**商场专柜前,由谭某某、罗某枚等人纠缠专柜营业员以转移营业员注意力后,李某乙趁营业员不备,窃取专柜内两枚黄金板戒,经评估价值11356.3元人民币。

3、2012年2月27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枚伙同谭某某(已判刑)、李某甲(已判刑)、李某乙(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驻马店市驿城区**商场专柜前,由谭某某、罗某枚等人纠缠专柜营业员以转移营业员注意力后,罗某某趁营业员不备,窃取专柜内两条黄金项链,经评估价值72945.2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罗某枚参与盗窃的黄金首饰共计价值182990.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谭某某、李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荆某某、李某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299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孟阳

2018年1210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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