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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盗窃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277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91********,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省**市**镇**路**号。2016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罗某来到本市清溪镇沙河路杰派网吧上网。当日6时许,罗某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在该网吧打游戏,李某某的一部OPPO牌R9sPlus手机(价值842.56元)摆放在电脑桌面上,罗某便乘李某某不注意将上述手机盗走。破案后,被盗财物已起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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