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被告人马阳,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3********,回族,大专肄业,务工,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8年1月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马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罗某某和马阳为了借款,合谋以租车为名取得被害人车辆,随后将车辆抵押给他人用来借款,共计人民币476000元。2013年1月,罗某某和马阳因无法偿还借款而逃匿。
一、2011年7月份,罗某某租用了被害人肖某某所有的湘******牌小轿车,然后罗某某、马阳谎称马阳系肖某某亲戚,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向其借款20000元。
二、2011年7月份,罗某某租用了被害人夏某某所有的湘******牌小轿车,然后罗某某、马阳伪造夏某某身份证,将该车抵押给何某某向其借款38500元。
三、2012年1月份,罗某某、马阳租用了被害人夏某某所有的湘******牌小轿车,然后两人伪造夏某某身份证,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向其借款60000元。
四、2012年4月,罗某某、马阳租用了被害人夏某某所有的湘******牌小轿车,然后两人伪造夏某某身份证,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向其借款40000元。
五、2012年6月份,罗某某租用了被害人邓某某所有的湘*****牌小轿车,然后罗某某、马阳谎称马阳系邓某某侄子,将该车抵押给刘某甲向其借款35000元。
六、2012年7月,罗某某在夏某某处租用了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湘******牌小轿车,然后罗某某、马阳谎称马阳系王某某舅佬,将该车抵押给刘某乙向其借款50000元。
七、2012年8月,罗某某、马阳在邵阳市某租车公司租赁了被害人曾某某所有的湘******牌小轿车,然后马阳冒充曾某某将该车抵押给赵某甲向其借款60000元。
八、2012年10月,罗某某、马阳在邵阳市**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被害人李某甲所有的湘******牌小轿车,然后罗某某谎称自己受李某甲委托,将该车抵押给赵某乙向其借款26000元。
九、2012年10月,罗某某、马阳在邵阳市**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被害人李某甲所有的湘******牌小轿车,然后罗某某谎称自己受李某甲委托,将该车抵押给赵某丙向其借款53500元。
十、2012年11月,罗某某、马阳在邵阳市**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被害人高某某所有的湘******牌小轿车,然后两人伪造高某某身份证,将该车抵押给杨某某向其借款40000元。
十一、2012年11月,罗某某、马阳在邵阳市**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被害人罗某某所有的湘******牌小轿车,然后两人伪造罗某某身份证,将该车抵押给李某乙向其借款50000元。
十二、2012年12月,罗某某、马阳在邵阳市**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湘******牌小轿车,然后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向其借款3000元。
经鉴定,上述车辆市场综合价格为人民币60余万。
另查明,罗某某个人租用了湘******牌、湘******牌、湘******牌、湘******牌、湘******牌、湘******牌、湘******牌、湘******牌、湘******牌车辆抵押给第三人用于借款,共计人民币25余万;经鉴定,上述车辆市场综合价格为人民币60余万。
罗某某、马阳被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马阳与张某某还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贺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封某某、杨某某、赵某丙、赵某乙、岳某某、赵某甲、罗某甲、何某某、何某甲、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丁、罗某某、高某某、王某某、夏某某、邓某某、肖某某、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某、马阳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马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马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马阳共同故意犯罪,均系主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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