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罗某,绰号:阿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路**号**(户籍地: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小清,绰号:阿清,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7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8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9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绰号:阿娟,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新丰县**路**号(户籍地: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刘胡兰、阿兰,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广东省新丰县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花园**房(户籍地:广东省新丰县**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绰号:阿古仔,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623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广东省连平县人,住广东省连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次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罗某、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罗某、罗东阳(在逃)邀约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等人在广东省新丰县及广州市从化区租赁房屋内,由罗某购买手机、手机号码卡、银行卡、微信账号等作案工具,并在淘宝网上注册商户相关信息,后罗某、罗东阳二人在珍爱网上寻找被害人,根据被害人性别将其相关信息分别推送给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四人,四人用虚构身份以微信交友聊天的方式让被害人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当被害人有认购意愿后,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四人将被害人的微信主体推送给罗某、罗东阳掌管的微信号,罗某、罗东阳以该微信号发送收款二维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支付认购费。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四人在聊天过程中根据罗某提供的话术单告知被害人该机器直接由公司投放市场,除星期日外每日收取每台30元或60元的返利,法定节假日(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每日每台增加10元的返利,返利为期一年,该返利通过建立的微信群支付,且介绍他人认购可获得56元的介绍费。2019年6月10日,罗某让罗东阳等人将返利微信群解散,并将被害人的微信拉黑,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丢弃。在此期间,除去生活开支及先期筹备成本,罗某分得20万余元,陈小清分得8万余元,潘某某分得8万余元,黄某甲分得4万余元,唐某甲分得8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罗某邀约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四人以微信交友方式引诱他人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进行诈骗,其涉嫌诈骗金额462354元。
二、陈小清以微信交友方式引诱他人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进行诈骗,其涉嫌诈骗金额共计212619元。
(一)陈小清引诱被害人王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7581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8950元,实际遭受损失8631元。
1.2019年4月28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5650元;
2.2019年5月3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889元,获得返利950元;
3.2019年5月21日认购4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3952元,获得返利2000元;
4.2019年6月7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7800元,获得返利350元。
(二)在王某甲的推荐下,叶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242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870元,实际遭受损失8558元。
1.2019年5月8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660元;
2.2019年5月16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1860元;
3.2019年5月27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350元;
4.2019年6月8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未获得返利;
5.6月9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三)在叶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叶某乙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456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30元,实际遭受损失14230元。
1.2019年6月3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7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4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3952元,获得返利160元。
3.2019年6月8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未获得返利;
4.2019年6月9日认购3台娃娃机,共计支付4680元,未获得返利。
(四)在王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刘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716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560元,实际遭受损失16600元。
1.2019年6月7日认购3台娃娃机,共计支付4680,获得返利21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3.2019年6月7日认购4台娃娃机,共计支付6240元,获得返利280元;
4.2019年6月8日认购3台娃娃机,共计支付4680元,未获得返利。
(五)在刘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刘某乙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25745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7730元,实际遭受损失18015元。
1.2019年5月3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841元,获得返利4750元;
2.2019年5月22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70元;
3.2019年5月24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10元;
4.2019年5月24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10元;
5.2019年5月24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988元,获得返利410元;
6.2019年5月28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320元;
7.2019年6月4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420元;
8.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9.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10.2019年6月7日认购10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0元,获得返利400元。
(六)陈小清引诱被害人吴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49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740元,实际遭受损失2200元。
1.2019年4月18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2740元;
2.2019年6月8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未获得返利。
(七)陈小清引诱被害人汪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5096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980元,实际遭受损失2116元。
1.2019年4月14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2980元;
2.2019年6月9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支付3120元,未获得返利。
(八)在彭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彭某乙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4841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150元,实际遭受损失3691元。
1.2019年5月2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889元,获得返利99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4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3952元,获得返利160元。
(九)陈小清引诱被害人吕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3258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5600元,实际遭受损失16980元。
1.2019年4月19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6700元;
2.2019年4月23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6250元;
3.2019年5月26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1900元;
4.2019年6月7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7880元,获得返利350元;
5.2019年6月7日认购10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0元,获得返利400元。
(十)在吕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曾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1024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5950元,实际遭受损失5074元。
1.2019年5月8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660元;
2.2019年5月10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2310元;
3.2019年5月13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710元;
4.2019年5月13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710元;
5.2019年5月19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560元;
6.2019年6月9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支付3120元,未获得返利。
(十一)在曾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刘某丙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8252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6040元,实际遭受损失12212元。
1.2019年5月10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3850元;
2.2019年5月19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120元;
3.2019年5月20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530元;
4.2019年5月22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70元;
5.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6.2019年6月9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7800元,未获得返利。
(十二)在刘某丙的推荐下,被害人王某乙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2210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800元,实际遭受损失18300元。
1.2019年5月16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310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7800元,获得返利350元;
3.2019年6月7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7800元,获得返利350元;
4.2019年6月9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十三)在王某乙的推荐下,被害人奚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5096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120元,实际遭受损失3976元。
1.2019年5月19日购买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120元;
2.2019年6月8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支付3120元,未获得返利。
(十四)在奚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奚某乙于2019年5月30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被骗49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300元,实际遭受损失3640元。
(十五)在奚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邓某甲于2019年5月22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1979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940元,实际遭受损失1039元。
(十六)在奚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7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被骗312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40元,实际遭受损失2980元。
(十七)在曾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卢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748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4110元,实际遭受损失3378元。
1.2019年5月11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3700元;
2.2019年5月24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10元;
3.2019年6月8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十八)在卢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詹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28132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8620元,实际遭受损失19512元。
1.2019年5月14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3400元;
2.2019年5月16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3100元;
3.2019年5月31日认购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1150元;
4.2019年6月3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510元;
5.2019年6月5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10元;
6.2019年6月7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7800元,获得返利350元;
7.2019年6月9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十九)在卢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向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255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60元,实际遭受损失2198元。
1.2019年5月29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98元,获得返利29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二十)在向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庞某甲认购娃娃机,共计被骗312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3120元。
1.2019年6月8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2.2019年6月9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二十一)在卢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向某乙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962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750元,实际遭受损失7870元。
1.2019年5月27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1750元;
2.2019年6月8日认购3台娃娃机,共计支付4680元,未获得返利。
(二十二)在曾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贾某甲认购娃娃机,共计被骗312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70元,实际遭受损失3050元。
1.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2.2019年6月9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未获得返利。
(二十三)在曾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杨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9464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4040元,实际遭受损失5424元。
1.2019年5月10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385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3.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0元;
4.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0元;
5.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0元。
(二十四)在杨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李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5096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80元,实际遭受损失4716元。
1.2019年5月25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380元;
2.2019年6月10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2.2019年6月10日认购1台娃娃机及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548元,未获得返利。
(二十五)在曾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周某甲于2019年6月7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被骗312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40元,实际遭受损失2980元。
(二十六)在曾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周某乙认购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1976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520元,实际遭受损失1456元。
1.2019年6月1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200元;
2.2019年5月28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320元。
(二十七)在曾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付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49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360元,实际遭受损失3580元。
1.2019年5月14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360元;
2.2019年6月8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未获得返利。
(二十八)在曾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李某乙于2019年5月15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98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650元,实际遭受损失338元。
(二十九)在吕某乙的推荐下,被害人陈某甲于2019年5月19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49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800元,实际遭受损失2140元。
(三十)在吕某乙的推荐下,被害人余某甲于2019年5月29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4935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450元,实际遭受损失3485元。
(三十一)在吕某乙的推荐下,被害人余某乙于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被骗156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70元,实际遭受损失1490元。
(三十二)在吕某乙的推荐下,被害人吕某丙于2019年5月16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49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100元,实际遭受损失1840元。
(三十三)在吕某丙的推荐下,被害人袁某甲于2019年6月8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468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4680元。
(三十四)在吕某丙的推荐下,被害人黎某丙于2019年6月9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被骗312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3120元。
三、潘某某以微信交友方式引诱他人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进行诈骗,其涉嫌诈骗金额共计110673元。
(一)潘某某引诱被害人刘某丁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3812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4550元,实际遭受损失23570元。
1.2019年4月7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888元,获得返利1670元;
2.2019年4月14日认购4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3952元,获得返利5480元;
3.2019年5月7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4300元;
4.2019年5月16日购买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3100元;
5.2019年6月8日购买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7800元,未获得返利;
6.2019年6月8日购买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7.2019年6月9日购买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7800元,未获得返利;
8.2019年6月9日认购4台娃娃机,共计支付6240元,未获得返利。
(二)在刘某丁的推荐下,被害人王某丙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及1台娃娃机,共计被骗2548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2548元。
(三)潘某某引诱被害人陆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3852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750元,实际遭受损失1102元。
1.2019年4月7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888元,获得返利1670元;
2.2019年5月12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740元;
3.2019年6月3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340元。
(四)潘某某引诱被害人洛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274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12740元。
1.2019年6月8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及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2548元,未获得返利;
2.2019年6月9日认购4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3952元,未获得返利;
3.2019年6月9日认购4台娃娃机,共计支付6240元,未获得返利。
(五)潘某某引诱被害人易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4305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5060元,实际遭受损失9245元。
1.2019年5月1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889元,获得返利1030元;
2.2019年5月15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1950元;
3.2019年5月21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000元;
4.2019年5月30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780元;
5.2019年6月5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220元;
6.2019年6月7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80元;
7.2019年6月9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六)在易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盛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495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290元,实际遭受损失2660元。
1.2019年5月21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98元,获得返利500元;
2.2019年5月22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70元;
3.2019年5月23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1320元。
(七)在盛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高某甲于2019年6月8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被骗156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1560元。
(八)在盛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刘某戊于2019年6月7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被骗312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40元,实际遭受损失2980元。
(九)潘某某引诱被害人罗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5032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8950元,实际遭受损失6082元。
1.2019年4月7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840元,获得返利8350元;
2.2019年6月6日认购4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3952元,获得返利320元;
3.2019年6月7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支付3120元,获得返利140元;
4.2019年6月7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支付3120元,获得返利140元。
(十)在罗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刘某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5096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50元,实际遭受损失4746元。
1.2019年6月4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28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3.2019年6月8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十一)在罗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龙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4534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410元,实际遭受损失3124元。
1.2019年5月15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30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3.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98元,获得返利40元。
(十二)在罗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徐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49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030元,实际遭受损失2910元。
1.2019年5月15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195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80元。
(十三)在罗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朱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27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6700元,实际遭受损失6040元。
1.2019年4月19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6700元;
2.2019年6月8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7800元,未获得返利。
(十四)在罗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黄某乙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6084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480元,实际遭受损失4604元。
1.2019年5月17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30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0元;
3.2019年6月7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支付3120元,获得返利140元。
(十五)在罗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郑某甲认购娃娃机,共计被骗468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70元,实际遭受损失4610元。
1.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2.2019年6月9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支付3120元,未获得返利。
(十六)在罗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唐某乙于2019年6月7日认购3台娃娃机,共计被骗468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10元,实际遭受损失4470元。
(十七)在罗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罗某甲于2019年5月25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被骗49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900元,实际遭受损失3040元。
(十八)在罗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马某甲于2019年6月4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被骗49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700元,实际遭受损失4240元。
(十九)在罗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王某丁于2019年5月27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1976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700元,实际遭受损失1276元。
(二十)潘某某引诱被害人李某丁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4996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4000元,实际遭受损失996元。
1.2019年3月14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2290元;
2.2019年4月5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888元,获得返利1710元;
3.2019年6月9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支付3120元,未获得返利。
(二十一)潘某某引诱被害人王某戊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118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050元,实际遭受损失8130元。
1.2019年5月15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300元;
2.2019年5月16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240;
3.2019年5月31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230元;
4.2019年6月7日认购4台娃娃机,共计支付6240元,获得返利280元。
四、黄某甲以微信交友方式引诱他人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进行诈骗,其涉嫌诈骗金额共计49790元。
(一)黄某甲引诱被害人周某丙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806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7480元,实际遭受损失580元。
1.2019年4月12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520元;
2.2019年4月14日认购4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3952元,获得返利5960元;
3.2019年6月9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4.2019年6月10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二)黄某甲引诱被害人周某乙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92411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65670元,实际遭受损失26741元。
1.2019年3月13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2320元;
2.2019年3月15日认购4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3952元,获得返利9040元;
3.2019年3月30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9350元;
4.2019年4月3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8900元;
5.2019年4月7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864元,获得返利5010元;
6.2019年4月11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3100元;
7.2019年4月13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490元;
8.2019年4月14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490元;
9.2019年4月20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310元;
10.2019年4月21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310元;
11.2019年4月21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310元;
12.2019年5月2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889元,获得返利990元;
13.2019年5月2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90元,获得返利4950元;
14.2019年5月11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2220元;
15.2019年5月11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2220元;
16.2019年5月19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1680元;
17.2019年5月19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1680元;
18.2019年5月24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1230元;
19.2019年5月25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1900元;
20.2019年5月25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1900元;
21.2019年5月25日认购4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3952元,获得返利1520元;
22.2019年6月7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7800元,获得返利350元;
23.2019年6月7日认购10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0元,获得返利400元;
24.2019年6月9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7800元,未获得返利;
25.2019年6月9日认购5台娃娃机,共计支付7800元,未获得返利。
(三)黄某甲引诱被害人赖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8216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250元,实际遭受损失4966元。
1.2019年4月12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304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3台娃娃机,共计支付4680元,获得返利210元;
3.2019年6月9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四)在赖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秦某甲于2019年6月7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49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00元,实际遭受损失4740元。
(五)在赖某甲的推荐下,被害人唐某丙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4997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900元,实际遭受损失3097元。
1.2019年5月3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877元,获得返利1900元;
2.2019年6月8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支付3120元,未获得返利。
(六)在唐某丙的推荐下,被害人陈某丙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9204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690元,实际遭受损失8514元。
1.2019年5月31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690元;
2.2019年6月8日认购4台娃娃机,共计支付6240元,未获得返利。
(七)黄某甲引诱被害人王某己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244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710元,实际遭受损失738元。
1.2019年4月5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888元,获得返利1710元;
2.2019年6月8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八)在吕某丁的推荐下,被害人吕某丁认购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2964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550元,实际遭受损失414元。
1.2019年4月16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430元;
2.2019年5月19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120元。
五、唐某甲以微信交友方式引诱他人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进行诈骗,其涉嫌诈骗金额共计49884元。
(一)唐某甲引诱被害人胡某甲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612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6880元,实际遭受损失9240元。
1.2019年4月22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640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200元;
3.2019年6月7日认购4台娃娃机,共计支付6240元,获得返利280元。
(二)在黄某丙的推荐下,被害人刘某庚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179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6810元,实际遭受损失11130元。
1.2019年4月30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5350元;
2.2019年5月19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120元;
3.2019年6月6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60元;
4.2019年6月7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支付3120元,获得返利140元;
5.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0元;
6.2019年6月9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未获得返利。
(三)在刘某庚的推荐下,被害人刘某辛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962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710元,实际遭受损失5910元。
1.2019年5月4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2760元;
2.2019年5月23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880元;
3.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4.2019年6月9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支付3120元,未获得返利。
(四)在刘某庚的推荐下,被害人杨某乙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6973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330元,实际遭受损失4643元。
1.2019年5月2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889元,获得返利990元;
2.2019年5月15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300元;
3.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0元;
4.2019年6月10日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支付3120元,未获得返利。
(五)唐某甲引诱被害人李某戊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988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5180元,实际遭受损失4700元。
1.2019年5月17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1180元;
2.2019年5月21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2964元,获得返利1500元;
3.2019年5月21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4940元,获得返利2500元。
(六)在李某戊的推荐下,被害人郑某乙于2019年5月23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49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200元,实际遭受损失2740元。
(七)在李某戊的推荐下,被害人杨某丙于2019年5月23日认购3台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2964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320元,实际遭受损失1644元。
(八)唐某甲引诱被害人李某己于2019年5月7日认购4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3952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440元,实际遭受损失512元。
(九)在李某己的推荐下,被害人李某庚于2019年5月14日认购5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4940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400元,实际遭受损失1540元。
(十)在李某己的推荐下,被害人唐某丁于2019年5月21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1976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000元,实际遭受损失976元。
(十一)在易某乙的介绍下,被害人袁某乙认购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10779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930元,实际遭受损失6849元。
1.2019年5月1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899元,获得返利1030元;
2.2019年5月29日认购10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0元,获得返2900元。
另查明,以下被害人共计被诈骗36004元:
(一)被害人林某甲被引诱认购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3853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030元,实际遭受损失823元。
1.2019年4月26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160元;
2.2019年5月2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889元,获得返利990元;
3.2019年5月23日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1976元,获得返利880元。
(二)被害人彭某丙被引诱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5096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220元,实际遭受损失3876元。
1.2019年5月14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680元;
2.2019年5月22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70元;
3.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4.2019年6月9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三)2019年6月9日,被害人姚某甲被引诱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被骗156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1560元。
(四)被害人杜某甲被引诱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254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510元,实际遭受损失2038元。
1.2019年5月23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4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五)2019年6月1日,被害人汤某甲被引诱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98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00元,实际遭受损失788元。
(六)被害人文某甲被引诱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254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440元,实际遭受损失2108元。
1.2019年5月23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40元;
2.2019年6月9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未获得返利。
(七)2019年5月28日,被害人符某甲被引诱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98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20元,实际遭受损失668元。
(八)2019年6月3日,被害人张某甲被引诱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98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70元,实际遭受损失818元。
(九)2019年5月29日,被害人张某甲被引诱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98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290元,实际遭受损失698元。
(十)2019年6月9日,被害人马某甲被引诱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被骗156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1560元。
(十一)2019年6月8日,被害人廖某甲被引诱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被骗156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1560元。
(十二)2019年6月9日,被害人唐某戊被引诱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被骗156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1560元。
(十三)2019年6月9日,被害人罗某丙被引诱认购2台娃娃机,共计被骗312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3120元。
(十四)2019年6月9日,被害人张某丙被引诱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被骗156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1560元。
(十五)被害人向某丙被引诱认购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2964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450元,实际遭受损失2514元。
1.2019年6月1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200元;
2.2019年6月4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40元;
3.2019年6月5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10元。
(十六)2019年5月25日,被害人徐某乙被引诱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988元,获得返利380元,实际遭受损失608元。
(十七)2019年6月6日,被害人曾某乙被引诱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988元,获得返利80元,实际遭受损失908元。
(十八)2019年6月9日,被害人资某甲被引诱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被骗156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1560元。
(十九)被害人李某辛被引诱认购无人售货机及娃娃机,共计被骗254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480元,实际遭受损失2068元。
1.2019年5月24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1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支付1560元,获得返利70元。
(二十)2019年6月7日,被害人邱某甲被引诱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被骗1560元,获得返利70元,实际遭受损失1490元。
(二十一)2019年6月4日,被害人刘某壬被引诱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988元,获得返利140元,实际遭受损失848元。
(二十二)被害人魏某甲被引诱认购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1877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030元,实际遭受损失847元。
1.2019年5月2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889元,获得返利990元;
2.2019年6月7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40元。
(二十三)2019年6月2日,被害人唐某己被引诱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988元,获得返利200元,实际遭受损失788元。
(二十四)被害人吴某乙被引诱认购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1976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340元,实际遭受损失1636元。
1.2019年5月31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230元;
2.2019年6月5日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支付988元,获得返利110元。
(二十五)2019年6月6日,被害人陈某丁被引诱认购1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988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80元,实际遭受损失908元。
(二十六)2019年5月20日,被害人屈某甲被引诱认购2台无人售货机,共计被骗1976元,其中获得返利共计1060元,实际遭受损失916元。
(二十七)2019年6月9日,被害人彭某丁被引诱认购1台娃娃机,共计被骗1560元,未获得返利,实际遭受损失1560元。
被告人罗某、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均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相关书证;
2证人黄涛、杨婷婷、沈科伶、冉宗桃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叶某甲、叶某乙、刘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罗某涉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涉嫌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系本案主犯,酌情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退还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小清具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小清、潘某某、黄某甲、唐某甲四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陈小清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平
2020年6月5日
附: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听取意见表》各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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