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18日止。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13时许,在本市花楼街二盛村一麻将馆附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人民币250元价格向刘某某贩卖5颗红色片剂及三袋白色晶体。

被告人罗某某还于当日14时许,在上述同样地点,通过收取现金的方式,以人民币100元价格向刘某某贩卖一颗红色片剂及一袋白色晶体,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安机关从刘某某处查获上述6颗红色片剂及四袋白色晶体,从被告人罗某某处查获毒资人民币100元现金及其用于收取毒资的手机。经称量、鉴定,上述查获的红色片剂及白色晶体共净重0.83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毒资照片;2. 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笔录及清单、称量笔录及照片、取样笔录及照片、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案发现场照片等;3.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 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讯问视频及毒品称量、取样视频;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8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国传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