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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8〕310号

被告人罗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组**号,现住邵阳市双某某**街道**宿舍**栋**单元**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8年9月23日被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年底或2016年年初,吸毒人员段某某至被告人罗某家中,向罗某购买了200元毒品,并在罗某家中吸食了购买的毒品。几天后,段某某至罗某家中,向罗某购买了200元毒品,并在罗某家中吸食了购买的毒品。

2015年年底或2016年年初,吸毒人员姜某某、张某某至罗某家中,张某某向罗某购买了200元毒品,姜某某、张某某在罗某家中吸食了购买的毒品。2016年农历新年期间,吸毒人员姜某某、张某某至罗某家中,张某某向罗某购买了200元毒品,姜某某、张某某在罗某家中吸食了购买的毒品。

2018年9月17日下午,吸毒人员姜某某联系罗某购买毒品,姜某某至罗某家中,向罗某购买了100元毒品,并在罗某家中吸食了毒品。

2018年9月18日上午,吸毒人员姜某某至罗某家中,向罗某购买了200元毒品。

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8日抓获罗某,并从罗某身上及家中搜缴出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麻古”)140粒,净重13.07克,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净重13.34克。

2015年年底,被告人罗某找李某某(已判刑)借了一把双管猎枪,并藏在自家卧室床下,作为其进行贩毒犯罪活动的工具,以防止吸毒人员在其家中吸食毒品时闹事和顺利收到毒资,在上述吸毒人员在罗某家购买毒品的时候,罗某曾向对方展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2.证人段某某、毛某某、张某某、姜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娟

2018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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