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56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队**号。2014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罗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市场**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罗某分别来到被害人梁某某、沈某某位于**市场经营的店铺,盗窃了1瓶矿泉水、2个雪糕、3根长椒。
2.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罗某来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市场经营的店铺,盗窃了2个鸡蛋、1块面饼、1包榨菜。
3.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罗某来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市场经营的店铺,盗窃了2个鸡蛋、2包榨菜、2块面饼。
4.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罗某分别来到被害人梁某某、沈某某位于**市场经营的店铺,盗窃了1瓶雪碧、2个绿豆饼、1条黄瓜。
5.2020年6月7日,被告人罗某分别来到被害人林某某、沈某某位于**市场经营的店铺,盗窃了1块面饼、1条腐竹、1个番茄。
6.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罗某来到被害人沈某某位于**市场经营的店铺,盗窃了1颗白菜。
7.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罗某分别来到被害人梁某某、林某某、沈某某位于**市场经营的店铺,盗窃了1瓶矿泉水、2块面饼、2个番茄。
8.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罗某分别来到被害人梁某某、林某某、沈某某位于**市场经营的店铺,盗窃了1瓶矿泉水、2个鸡蛋、1条火腿肠、1个洋葱。
9.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罗某来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市场经营的店铺,盗窃了1块面饼。
10.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罗某分别来到被害人林某某、沈某某位于**市场经营的店铺,盗窃了1条瓜菜、些许散装木耳。
2020年6月22日17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村**巷**号**房**将被告人罗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害人梁某某、林某某、沈某某的陈述;3.证人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0月1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展中华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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