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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郑某某盗窃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02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塘湾**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0月14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11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1月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0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2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罗某某、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郑某某去至岳池县**镇**路**巷**号**单元,以被告人郑某某望风,被告人罗某某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彭某某的家中,将被害人彭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鞋架上包内等位置的共计2400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琴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郑某某现被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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