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罗某书,曾用名罗满才,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居委*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书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书与被害人淳某某因债务纠纷在南川区东城街道风之彩超市渚堰塘店附近公路上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罗某书持随身携带的卡簧刀向淳某某胸腹部捅刺三刀,造成淳某某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侧开放性肺破裂、右侧胸壁开放性损伤、左侧胸壁皮肤裂伤的损伤结果。经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淳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书于2020年3月10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罗某书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病例资料; 2.证人证言:韩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罗某书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128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公安视频资料调取记录、视频观看记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南川公鉴(临床)[2020]第28号鉴定书、渝公鉴(DNA)[2020]0570号DNA检验报告、渝公鉴(DNA)[2020]0643号DNA检验报告;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石玉梅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6.被害人信息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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