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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财富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罗财富,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陆川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1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6年4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盗窃罪,2018年1月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财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罗财富伙同“长毛”(另案处理)到广西博白县博白镇南丰路启蒙幼儿园对面56号华夏本草堂店铺内一楼楼梯底处,将被害人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天禾绿原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806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上述车辆归还给被害人管某某。

2. 2020年5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财富伙同“长毛”到博白县博白镇锦绣东路斌士美食城后门过道巷口处,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952元。

综上,被告人罗财富伙同他人盗窃2起,所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7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财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财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财富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财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伍晓辉

                          检察官助理:庞锡猛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罗财富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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