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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象征贩卖、运输毒品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罗象征,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9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象征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2时许,购毒人员李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罗象征约购500元毒品,并约定还给罗象征部分欠款。随后被告人罗象征按照李某某发送的位置,驾驶车辆从锦江区锦江城市花园一期至本区天鹅西湖南路,与李某某见面后,被告人罗象征将一包用红包包装的疑似毒品晶体交付给李某某,李某某正向其转款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挡获。从李某某处查获上述晶体,净重0.45克。从罗象征左侧裤兜里查获疑似毒品晶体一袋,净重0.94克,从罗象征单肩挎包中一铁盒内查获疑似毒品晶体二十袋,分别净重0.34克、0.31克、0.31克、0.33克、0.33克、0.29克、0.32克、0.31克、0.30克、0.29克、0.32克、0.31克、0.27克、0.31克、0.32克、0.31克、0.31克、0.30克、0.31克、1克,从罗象征单间挎包查获疑似毒品红色药片一袋,净重8.03克。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疑似毒品晶体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疑似毒品红色药片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象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象征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罗象征系毒品再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莉博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象征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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