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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李某某等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56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504211987********,出生地广地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组**号(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5130231989********,出生地四川省开江县,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小田”),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304241990********,出生地湖南省衡东县,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524021994********,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乡**村(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9年7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小谭”),男,1993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5130231993********,出生地四川省开江县,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以上情况均系自报)。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冯某某、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冯某某、谭某某,在本区**街**楼经营一个链接平台Zory,冒充网络程序员,向不特定的被害人拨打电话,按照话术单内容向被害人推销自己能控制金融平台的涨跌,并约定与被害人分成,诱骗被害人进入Zory平台充值购买“金融产品”,至2019年7月5日,共诈骗汪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共人民币149000.86元。其中被告人冯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88638元,被告人谭某某诈骗数额为人民币9100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冯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话术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田某某、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冯某某、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冯某某、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帆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李某某、田某某、谭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12册。

3.视听资料:光碟16张,随案移送。

4.电子数据:光碟1张,随案移送。

5.穗埔检刑量建〔2019〕1226号《量刑建议书》15份。

6.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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