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层**号,现住址同上。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24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8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0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同日因病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6月24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楼下,因琐事与被害人武某某(女,36岁,甘肃人)发生纠纷并互殴,被告人罗某某将武某某打伤,致其“外伤性右眼球破裂,继发角膜溃疡、右眼球萎缩”,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罗某某于2019年7月3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讯问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席晓昕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朝阳区**园**号楼**层**号,联系电话13701******;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冻结款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