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镇**村**号。2012年3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2017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某多次从上线百家乐洗码人罗某甲(已判刑)等人处获取百家乐网络赌博筹码和赌博账户,后将百家乐筹码提供给何某甲、罗某乙、黄某某、程某某、方某某、何某乙、俞某某等人用于网络赌博,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2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罗某甲、罗某乙、黄某某、程某某、方某某、何某乙、俞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筹码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五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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