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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89********,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人,住芒市******村民小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12月28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3日经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保山市公安局指定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2020年4月3日移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9 日该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藏匿有毒品的云******荣威牌越野车从芒市前往大理,当日12时许途经保山市隆阳区芒颜边境检查站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车辆的右前侧车门夹层、右后侧车门夹层、左后侧车门夹层、后备箱车门夹层、车顶夹层、左前侧车门分别查获毒品海洛因13块、14块、14块、7块、8块、7块。经称量、鉴定,净重分别为4555克、4907克、4905克、2446克、2795克、2452克,平均含量分别为43.3%、40.0%、42.9%、44.4%、39.6%、42.2%。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共计2206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22060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建伟

                 检  察  员:王连翠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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