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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865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小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银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住南充市顺庆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系四川**银行**支行工作人员,其自身欠有大量贷款无力偿还。2020年7月2日,在为被害人马某某办理存款及换折业务时,其发现马某某年龄偏大、存款较多,又得知了存折密码,遂将已作废的旧存折交给马某某,自己保留新存折准备盗取存款据为己有。

2020年7月3日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分七次(其中有两次分别为其朋友桑某某、戴某某帮忙取款)到南充市顺庆区文峰街、内小北街等四川**银行网点柜台盗取马某某存折上存款共计24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贷款及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从亲人处筹款归还被害人24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2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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