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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邓某某滥发林某案)_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20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资兴市****村**。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某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国雄,广东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8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资兴市**路**号。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滥伐林某罪被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志平、罗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2日本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5月1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6月6日本院再次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7月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8月6日至8月20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冯某甲(另案处理)、邓某某(在逃)四人合伙承包韶关市乳源县游溪镇茨良坑村风水山背后山岭砍伐。2017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伙同罗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何某甲(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湖南籍砍工李某某、王某甲等人对茨良坑村风水山背后山岭上的天然阔叶林进行砍伐,雇请冯某甲、冯某乙平等人将砍下的木材运输到乳源县的木材加工厂出售获利。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该处山岭被采伐林某为阔叶树和松树,采伐总蓄积1307.58立方米,其中阔叶树1238.12立方米、松树69.46立方米,采伐总材积927.03立方米,其中阔叶树874.18立方米、松树52.85立方米。

2017年3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罗某某伙同冯某甲(另案处理)与盘某某(另案处理)签订转让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盘某某将韶关市韶关市乳源县游溪镇营坑腊溪至坑尾大岭村的所有松杂木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邓某某、冯某甲。邓某某、冯某甲、罗某某三人约定,罗某某占股70%,邓某某占股20%,冯某甲占股10%并负责木材的运输。后罗某某、邓某某、冯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湖南籍砍工王某乙、李某某、廖某某、王某甲等人到山岭上大面积砍伐树木卖出牟利,砍伐下来的树木由冯某甲组织农用车进行运输并卖到乳源县的几个木材加工厂。经鉴定,罗某某、邓某某、冯某甲等人滥伐林某的面积为37.1公顷,立木蓄积1315.28立方米。

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邓某某与何某乙、朱某某合伙经营“***木材加工厂”期间,向何某丙(另案处理)购买了9张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编号分别为:

440229030117********、440224070117********、

440229030117********、440224070117********、

440224070117********、440229030117********、

440224070117********、440224070117********、

44022407011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转让合同、收据、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截图、木材运输证等书证;被告人罗某某、邓某某、冯某甲等人的供述及辩解、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结伙非法买卖木材运输证,又伙同被告人罗某某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某,数量巨大,被告人邓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刑事责任,以滥伐林某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伟明

2019年8月20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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