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83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街**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8年9月18日至9月19日因本案被临时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2018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时任牡丹江**电器总公司销售经理的被告人罗某在因网上赌博存在巨额债务且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年中充公司业绩为由,从时任**电器密山市经销商被害人贺某某(男,47岁)处先后骗取共计3万元全部用于网上赌博输掉。赃款至今未退还。
被告人罗某于2018年9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记录、欠款名单、遗言、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表、银行业务凭证、信用卡交易明细;
2.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证言;
3.被害人贺某某陈述;
4.被告人罗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诈骗私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强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住所;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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