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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沪、苏某某等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8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8月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祖振,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8月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沪(绰号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09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北流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8月7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6日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泸经商量后,去到北流市**路三桥附近一间卖路灯店旁边时,趁四周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舒铃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追缴并发还给李某甲。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170元。

2、2020年6月27日5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泸经商量后,去到北流市**路**号铺面处,趁周边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追缴并发还给李某乙。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200元。

3、2020年7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泸经商量后,去到北流市**三区后背**村**门厂门口处,趁周边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该电动车追缴并发还给卢某某。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77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泸实施盗窃三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7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的电动车;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李某甲、李某乙、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泸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现场、辨认现场及辨认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泸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均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泸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泸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苏某某、黄祖振、罗某泸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卷宗材料扫描件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拾贰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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