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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罗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宿舍**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底,被告人罗某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告诉被害人杜某某称自己有关系可以从中国银行下属金厂低于市场价购买黄金,赚取差价获利,杜某某信以为真。2012年4月,杜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富兴街14号通过陈某某将现金人民币17.425万元交给罗某。罗某写下收据。其后,罗某又收取杜某某人民币4万元,称一并算进杜某某购买黄金的总额。罗某拿到以上购金款后用于投资彩票生意等亏完。期间,杜某某一直要求罗某交付黄金未果。2012年7月16日,罗某、陈某某与杜某某在海口市海秀路尊宝披萨店内签署两份协议书,约定因中行下属金厂发货延迟,罗某负责于2012年8月10日退还购金款给杜某某。但之后罗某一直未按该协议退还购金款给杜某某。经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南省分行下属没有黄金砖厂,且该行员工没有内部低价认购黄金的指标,该行黄金均由总行指定统一零售价。2019年11月8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南亚广场二楼家乐福超市将罗某抓获。2020年3月10日,罗某通过其家属向杜某某退还购金款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协议书、证明、情况说明、收据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1.4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退回部分赃款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 燚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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