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街道**村**组**号,住桐梓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租车为名,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身份证,后将租来的车辆进行质押、变卖,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2日,罗某某在桐梓县娄山关街道马鞍山徐某某开设的**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车牌为贵C9****的棕色雪佛兰探界者SUV轿车。3月20日左右,罗某某以自己的名字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3月25日,罗某某使用假的行驶证将该车质押给桐梓县海校街道**寄卖行老板陈某某借款50000元,扣除手续费得款436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8613.33元。
2、2020年3月31日,罗某某再次在徐某某开设的**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车牌为贵C9****的白色雪佛兰科沃兹轿车。4月1日,罗某某以自己的名字伪造了该车的行驶证。4月2日,罗某某使用假行驶证将该车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遵义市汇川区杭州路**寄卖行老板刘某某,扣除手续费得款170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2440元。
3、2020年4月25日,罗某某在桐梓县海校街道梁某某开设的**租赁行租了一辆车牌为贵C6****的白色别克英朗GT轿车,且以该车行驶证上的名字伪造了身份证。4月26日,罗某某用假身份证将该车质押给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寄卖行的老板张某某借款10000元,扣除手续费得款9200万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人民,该车价值人民币9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车辆租赁合同、汽车买卖合同、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罗某某供述及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成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报告;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以租车为名,将车辆进行质押、变卖,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永梅
检察官助理:汪静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桐梓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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