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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火南、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梧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检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罗火南(绰号“亚南”),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岑溪市**镇**和**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亚奀”),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岑溪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岑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火南、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岑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罗火南、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该院于2019年7月17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火南、梁某某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罗火南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梁某某、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罗火南、梁某某与黎某某(另案处理)在岑溪市思湖路私影空间KTV828包厢内娱乐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被人劝阻双方未发生打斗。后双方在离开过程中杨某某再次对黎某某、梁某某、罗火南进行谩骂,三人不满遂起意教训杨某某。在私影空间楼下电梯入口处黎某某拿一把黑色折叠刀朝杨某某捅去,杨某某被捅后追赶黎某某,被梁某某将其踢倒并对其拳打脚踢,随后罗火南和黎某某使用黑色折叠刀朝杨某某的大腿与臀部捅了数刀。杨某某被捅伤后三人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单刃刺器致右股静脉破裂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罗火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火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火南、梁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彭永雄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火南、梁某某现羁押于岑溪市看守所;

2.侦查卷5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罪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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