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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等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8〕1956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5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乡**村。2010年4月1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8年以来,以同案人肖某甲(已判决)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湖南省隆回籍两劳及社会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吉山街道吉山村一带胡作非为欺压百姓。肖某甲团伙为谋取非法赌场利益而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强迫群众参赌。为控制赌场利益,采取恐吓、威逼、禁锢、殴打等方式垄断吉山赌博行业、独霸一方,掠取了大量不义之财。由于该团伙为非作歹,肆意殴打伤害群众,迫使在吉山村居住的老百姓敢怒不敢言,部分人员被迫逃离吉山地区到他处另谋生路。肖某甲涉黑组织长期盘踞吉山地区,虽然组织成员多次被公安机关打击,仍然不思悔改继续作恶,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2010年4月16日,肖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10月31日肖某甲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同案人肖某甲不但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重新接管该组织,并将其儿子肖某乙(已判决)及被告人唐某某、肖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再次统一管理起来,同时安排肖某乙、唐某某、肖某丙、刘某某(已判决)等人纠集湖南隆回籍社会闲散青年,形成一个以同案人肖某甲为组织领导者,以同案人罗某甲(已判决)、肖某乙为领导者,唐某某、肖某丙、阳某某(已判决)、罗某乙(己判决)、罗某、胡某某(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黄某甲(已判决)、黄某乙(绰号“日毛”、负案在逃)、“波波”(负案在逃)为骨干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基本以湖南隆回籍男子为主。该组织除主要骨干外,骨干人员下属指挥数个较固定的成员。例如:同案人罗某甲属下成员有:罗某乙、胡某某、刘某某、“啊水”(负案在逃)等人;同案人肖某乙属下有:陈某甲(已判决)、陈某乙(已判决)等人;同案人阳某某属下有罗某丙(已判决)、曾某某(已判决)、夏某某(已判决)、“打虫”(负案在逃)等人; 同案人唐某某属下有: 罗某、方某某、彭某某、孙某某(均已判决)、范某某(负案在逃)、“长毛”(负案在逃)、“阿贵”(绰号:八指、负案在逃)等人。同案人肖某甲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在天河区吉山村一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外,还在湖南省涉及暴力性犯罪行为,目的是扩充影响力。由于同案人肖某甲身体出现问题,为巩固其在组织中的地位,肖某甲将其儿子同案人肖某乙培养为接班人,要求手下听从肖某乙的指挥,并逐步退居幕后操纵。至2016年11月,因同案人唐某某带领其属下人员在吉山另立山头,触及该团伙内部利益,肖某甲与唐某某发生内部斗争。肖某甲和罗某甲因赌场的利益被分割,于是重新整合组织,形成以同案人肖某乙、阳某某、肖某丙、刘某某、罗某乙等骨干成员人员,以肖某乙手下的陈某甲、罗某丙、曾某某、罗某丁、陈某乙等人为组织成员的黑恶势力。而同案人唐某某整合手下湖南省隆回籍男子彭某某、方某某、罗某、范某某、黄某甲、“八指”等骨干成员,并发展隆回籍社会闲散青少年形成的黑恶势力,各自购买枪支、爆炸物和大量的砍刀、匕首、铁棍、电棍等作案具,相互间进行多次寻衅滋事和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致使当地群众深受其害,严重影响吉山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

同案人肖某甲领导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吉山村长期通过引诱恐吓威逼坑骗等方式,把当地群众带到该组织开设的地下赌场参赌,并且向赌输的人员出借高利贷,当本金和利息累积到借款人无法承受而躲避赌债时,便携带凶器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威胁、恐虾、殴打等手段强迫债务人还款。该组织因具有暴力性质,并掌握被害人在广州或家乡的个人及家庭情况,使得被害人根本无力反抗,不得不屈服在该组织的淫威下,或四处借款还债,或远走他乡。同时,该组织的骨干及成员也利用肖某甲在吉山一带的强势地位,为他人暴力追收债务,从中牟利。肖某甲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意犯罪为恶一方,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财产,为组织骨干和成员提供经济支持和保障。例如:肖某甲安排其妻子同案人罗某甲给骨干成员提成赌场分红,向组织成员提供包住包食按日发放工资,组织成员因违法被抓捕或受伤立即进行营救和提供经济救济。肖某甲涉黑组织通过以黑社会手段牟取非法利益,再圈养组织成员,用以黑养黑方式确保组织成员稳定。肖某甲涉黑组织横行吉山称霸一方,垄断地下赌场,欺压群众,随意伤害他人,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老百姓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开设赌场罪

1、自2008年至2016年10月期间,同案人肖某甲、罗某甲、唐某某、孙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街**号**楼的士多店内多次开设赌场,组织社会人员前往上述士多店内,由罗某乙、罗某做荷手,肖某丙负责在场内放数,阳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罗某丙、胡某某、黄某甲、方某某、彭某某等人负责看场,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2、自2008年至2016年10月期间,同案人肖某甲、罗某甲、唐某某、孙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街**号送水店内多次开设赌场,组织社会人员前往上述送水店内,由罗某乙、罗某做荷手,肖某丙负责在场内放数,阳某某、方某某、彭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罗某丙、胡某某、黄某甲等人负责看场,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3、在2016年10月份,同案人肖某甲、罗某甲、唐某某,先后十多次在本市天河区**街**巷**号**楼士多店内开设赌场,组织社会人员前往上述地点内,由罗某乙、罗某做荷手,肖某丙放数,陈某甲、曾某某、胡某某、阳某某、方某某、彭某某等人负责看风,通过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聚赌,从中抽头,牟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肖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同案人肖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7、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多次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焱林

2018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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