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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非法拘禁)(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居住地**。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3年9月6日、2017年7月13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7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7日15时,同案人夏某某(已判刑)在常德市武陵区“**茶楼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工程款未果,后邀集同案人曾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将郑某某从该茶楼带至**酒店**房间内,限制郑某某的人身自由,只允许其使用手机筹款还债。1月8日下午,被告人罗某受他人邀集赶到该房间内,为逼迫郑某某还债,对被害人郑某某实施殴打及体罚。1月9日9时许,郑某某拨打求救电话,随后被公安机关解救。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及同案人胡某某、孙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且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罗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 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良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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