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罗海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0********,仡佬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大湾。2015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海某涉嫌抢劫案,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的一天,罗友霞(已判决)在“像像平台”上认识了罗某某,罗友霞假借相亲名义与对方相处一段时间后,相约在贵阳见面,2018年4月19日,罗某某来到贵阳市火车站下车后,罗友霞遂将其带至本市新寨路罗世皇(已判决)等人事先安排好的出租房,在屋内被告人罗海某、罗世皇、何霞林(另处)等人对罗某某实施威胁及恐吓,在搜得银行卡并威胁罗某某说出密码后,由何霞林将罗某某银行卡上的20,000元人民币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判决、抓获经过、银行凭证;
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罗海某、罗世皇、罗友霞、何霞林的供述;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人民币2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匡
2020年6月17日
附:一、被告人罗海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公安侦查卷贰册
2、换押证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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