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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罗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31973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组。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执行。

被害人瞿某某(死亡),殁年39岁,男,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晚,被告人罗某与被害人瞿某某等人在其位于本市温江区**街**号二楼家中吃饭、喝酒。期间,罗某与瞿某某因抽烟、倒酒等事情发生口角,便持钢管、刀具等物打击、砍击瞿某某头部,并踢打瞿某某腹部,后瞿某某滞留罗某家中。次日8时许,罗某起床后发现瞿某某已死亡。同日16时许,民警在罗某外出回家时将其挡获。经鉴定,被害人瞿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头部砍创及棍棒创所致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并致其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丁斌斌

2019年11月10日

书记员  唐信思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

2、卷宗肆册、光盘叁张;

3、提讯证及换押证各壹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壹份;

5、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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