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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宜宾市翠屏区人,住宜宾市翠屏区**街**号**幢**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7时37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中心路32号附近,发现被害人刘某某在自己的黑色越野车内睡觉,其副驾驶位上有一黑色的单肩包。后被告人罗某某以衣服为遮挡,用手将汽车副驾驶位车门拉开,将被害人的黑色单肩包盗走后逃离现场,被盗黑色单肩包内有现金33000余元以及被害人刘某某多个证件等物品。

2019年9月27日22时许,接刘某某举报,公安机关在宜宾市翠屏区民主路“赛多电脑”附近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和

检察官助理:李一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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