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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治兰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罗治兰,女,1972年****日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72********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治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份,被告人罗治兰以购买其捏造的**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的名义,利用虚假公章伪造了一份《**保险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稳健二号资产管理计划书》,称投资10万元就能获得7.5%的年收益,诱使被害人李某乙先后三次共转账13万元人民币到罗治兰建设银行帐户(62270031225********)上,后被告人罗治兰将该13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9年4月份,被告人罗治兰利用上述同样手法诱骗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投资,诈骗张某某5万元人民币,罗治兰将该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19年2月份,被告人罗治兰利用上述同样手法诱骗被害人谭某乙进行投资,诈骗被害人谭某乙3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罗治兰将骗取得来的人民币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4、2018年9月份,被告人罗治兰伪造了一份《**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个人入股协议书》,骗被害人罗某甲进行投资,被害人罗某甲相信后,转账人民币5万元到罗治兰的银行账号(62179958900********)上,后被告人罗治兰将该人民币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5、2018年9月份,被告人罗治兰利用同样手法伪造了一份《**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协议书》,诱骗被害人陈某丙进行投资,被害人陈某丙相信后,转账人民币5万元到嫌疑人罗治兰银行账号(62179958900********)上,后被告人罗治兰将该人民币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6、2019年1月份,被告人罗治兰伪造了一份《**保险代理公司江门分公司入股协议书》,诱骗被害人苏某某进行投资,并答应将之前拖欠被害人苏某某的人民币2万元一起算入投资金额,被害人苏某某相信后,先后通过微信将人民币共8万元分多次转到罗治兰的微信账号上,后被告人罗治兰将骗取得来的人民币8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7、2019年6月份,被告人罗治兰以投资保险理财产品获得高收益的形式,诱骗被害人汤某某进行投资,被害人汤某某相信后,先后分三次共转账人民币10万元到罗治兰的**银行账号(62220820120********)上,后被告人罗治兰将骗取得来的人民币10万元用于偿还债务。2019年7月4日罗治兰退还1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汤某某。

8、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罗治兰谎称将钱存放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可以获得高收益欺骗被害人区某某,被害人区某某相信后,转账人民币4万元到罗治兰的**银行帐户(62270031225********)上,后被告人罗治兰将骗取得来的人民币4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9、2019年1月份,被告人罗治兰伪造了一份《**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存款分红约定条款》,诱骗被害人李某丙进行投资,被害人李某丙相信后将3万元投资款交给罗治兰,后被告人罗治兰将骗取得来的人民币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0、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罗治兰利用上述同样手法伪造了一份《**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个人入股协议书》,诱骗被害人邝某某进行投资,被害人邝某某相信后,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给罗治兰,后被告人罗治兰将骗取得来的人民币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1、2018年12月份,被告人罗治兰利用同样手法伪造了一份《**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个人入股存款协议书》,诱骗被害人罗某乙进行投资,被害人罗某乙相信后,转账人民币共5万元到嫌疑人罗治兰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上(62179958900********),后嫌疑人罗治兰将该人民币5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12、2019年2月份,被告人罗治兰以谎称让被害人预缴保险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某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罗治兰将该2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罗治兰共诈骗上述被害人共计人民币6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POS机、公章等物证;

2、到案经过、**保险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稳健二号资产管理计划书、个人入股协议书、存款分红约定条款、深圳市**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运营服务合作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收条、保险合同、借条、银行付款单据、营业执照、公司声明、人员信息资料、客户名单、证明、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转账电子回单、工商登记资料查询情况等书证;

3、证人陈某甲、李某甲、黄某某、谭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谭某乙、汤某某、区某某、罗某甲、苏某某、罗某乙、陈某丙、邝某某、李某丙、叶某某的陈述;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治兰无视国家法律,诈骗做案十二次,骗得财物共人民币6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治兰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珊

2020年5月13

附:

    1、被告人罗治兰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3份、案卷8册、光盘9张随案移送。

    3、扣押罗治兰的POS机、公章、银行卡、手机、合同等物品现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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