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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凤镇经堂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单巷子**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九坑子车站背后建筑工地外墙处,采用螺丝刀撬动等方式,盗得该工地外墙上安装的价值人民币632元的铝合金杆;

2020年1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上述相同地点,采用相同手段盗得价值人民币191元的铝合金杆;

2020年11月3日22时许,被告人罗某在上述相同地点,采用徒手撕拽的方式,盗得该工地外墙上安装的价值人民币97元的铝塑板。

2020年11月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单巷子66号被公安民警捉获,其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害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志强

检察官助理:王娜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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