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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绰号“乔双”,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9********,拉祜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3月30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回家向其母亲鲁某某要钱,其兄弟罗某某为此与其发生口角,罗某某遂上前与被害人罗某某扭打。两人被旁人拉开后,被告人罗某某三次拿菜刀欲伤害罗某某都被旁人将刀抢下制止,后罗某某拿着一根木棒离开家里到其房子后面,罗某某又从其家里拿得一把尖刀出门去追罗某某,在李某甲家和罗某某两家房子的中间路上,罗某某看见罗某某持刀追来后用路边砖头丢向罗某某,罗某某挡开砖头并持刀向罗某某冲去,用左手抓住罗某某手中打来的木棒,右手拿着尖刀刺了罗某某的左腹部一刀将刀拔出后,用脚踩跺摔倒在地的罗某某,罗某某掉入李某甲家的房阴沟里。罗某某被送澜沧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4时36分许死亡。经鉴定,罗某某系锐器致失血性休克引起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火化证明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鲁某某、陈叶块、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意见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罗某某系锐器致创失血性休克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俊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八份,光盘一张。

3.本案扣押的物品暂存于澜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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