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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4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6********,黎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队。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18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葛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4月8日15时许,符某甲(已判决)伙同被告人罗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东方市**造纸厂宿舍区盗窃,盗走被害人符某乙一个白色保险柜、被害人李某某两部手机,后二人将保险柜撬开,将里面的人民币40000元现金盗走。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其中一部小米4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891元。

二、2016年5月2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关某某(另案处理)在东方市**农场**队薛某某芒果地住房门前铁皮棚盗窃了被害人薛某某一辆宗申牌红色正三轮摩托车,后关某某将摩托车销赃卖给他人获利2400元,罗某某分得人民币600元。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7102元。

2020年1月27日罗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米4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清单等

3证人符某丙、符某乙、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符某乙、李某某、薛某某的陈述;

5同案人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

8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笔录;

9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2020年7月28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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