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210号

被告人罗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61997********,汉族,职高文化程度,重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城**(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区**街**号**幢**单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饮酒后于2020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渝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从重庆市江北区朗晴广场出发,往本市渝中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本市渝中区中山一路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4.5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抓获视频、行驶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虹

检察官助理:余  杨

2021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罗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