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中江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1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4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晚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采用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三台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被害人胡某某家,在胡某某家的主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人民币525元,罗某某在继续翻找财物时听见开门的声音,便翻窗逃离现场,所盗窃的人民币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鉴定意见书;6.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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