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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号。被告人罗某某于2013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4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19日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7时1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乘坐的13路公交车行驶至贡井区青杠林路段时,被告人罗某某伸出左手将坐在自己正前方座位的被害人张某某的黑色双肩包的拉链拉开,扒窃到一个深色长方形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元、黄金项链一条和证件若干。被告人罗某某把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0元拿走后,将钱包丢弃在通航城市广场小区地下车库的电井内。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短袖、红色布口袋。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  维

检察官助理:杨泽瑜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材料三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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