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罗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6********,汉族,广东省兴宁市人,初中文化,职业经商,家住广东省兴宁市**街道**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肖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被告人罗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至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罗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出售冻牛肉信息,被害人肖某某获得信息后,通过微信与罗某联系,并支付定金。被告人罗某随后通过微信得知郑州的王某某有相应的冻牛肉出售,遂以自己购买货物的名义联系王某某,并先后通过微信与王某某、肖某某谈好货物数量及价格,骗取王某某及肖某某的信任。在确认货物装车后,被害人肖某某在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家中将所有货款共计617870元人民币分四次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全部转至罗某提供的账户上,罗某收到货款后,并未将货款转给王某某。王 在无法联系到罗某且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将已装好车的冻货卸下。2018年11月4日,被害人肖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罗某,被告人罗某退还肖某某人民币13万元,剩余货款487870元至今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梅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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