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罗某(绰号“科长”),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派出所**居委会**组**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窝藏、包庇罪,于2019年10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2月23日、 2020年3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罗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年,张屹(已判决)前往绍兴市越城区袍江地区,以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一带为据点,以湖南籍老乡为纽带,以组织聚众赌博为经济支柱,陆续网罗湖南省耒阳市一带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前科劣迹人员,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势力,至2015年6月左右,以张屹为首的团伙已初具规模,逐步发展成为以张屹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黄海荣(已起诉)及谭海飞、贺赛平、贺爱专(均已判决)为骨干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组织。在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张屹还通过安排吃住、发放生活费、组织集体娱乐活动等形式陆续发展了被告人罗某及曹小球、谭奇佐、贺国雄、刘小军、董慧琼、贺运平、刘泉、谢立忠、邓振兴(均已判决)等人为组织成员。在对组织成员的控制、管理过程中,张屹直接对黄海荣为主的骨干成员发号施令,再由骨干成员组织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组织成员进行任务分派,同时要求组内成员绝对服从和尊重张屹的领导,并形成了在组织聚众赌博时不能吸毒、望风时不准玩手机、不能私下组织聚众赌博等不成文规矩。
为了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张屹一方面通过安排下属成员组织聚众赌博牟取非法获利,另一方面安排下属成员通过滋扰、恐吓等行为强行在其势力范围内的赌场中抽头、收庄底、望风等,以此控制势力范围内的赌博行业并攫取经济利益。组织成员的日常开支、集体娱乐支出、吸食毒品的费用等主要由张屹负责。
以张屹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一带,为了实现逞强争霸,巩固、扩大势力范围,确立强势地位,组织、指挥聚众斗殴,并通过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打压非组织内的湖南籍老乡,无视他人的生命、健康,藐视法律的威严;为了攫取经济利益操纵、控制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对其势力范围内的棋牌室经营者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等肆意寻衅滋事的行为;为豢养组织成员,容留组织成员吸食毒品。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风尚,并致使当地居民对该组织产生心理恐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多年来,该组织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赌博、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行为,以及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等违法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的供述、非同案共犯张屹、黄海荣、邓志昆、谭海飞、刘小军、曹小球、谭奇佐、贺国雄、谢立忠、刘泉、董慧琼、贺运平、邓正国的供述;
2、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赌博
2018年4月至6月,张屹指派黄海荣、谭奇佐,与马某某、邱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在屠某某开设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双后盆村农庄、农庄附近树林等地,多次组织冯某某、劳某某、田某某、谢某某等人以“小九”形式聚众赌博。被告人罗某受黄海荣的指派负责赌场的日常管理。该赌场以“赢1000元抽30元”的方式抽头,至案发,共计组织赌博场次20场以上,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40万以上。被告人罗某分得赃款1.3万元。
2019年7月11日14时20分,被告人罗某在广东省韶关市乐昌粤北公安检查站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赃款未清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单查询、冻结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何某某、冯某某、劳某某、田某某、谢某某等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罗某的供述、非同案共犯黄海荣、张屹、屠某某、谭奇佐、邱某某、曹小球、刘泉、刘小军、黄海军的供述;
4鉴定意见: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且系其他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又伙同他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抽头渔利在五千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 ***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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