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三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8211992********,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乡**村**屯**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18日,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1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18年9月份在中山市东凤镇**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期间,以交换方式非法获得5772条公民个人信息并使用。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在中山市东凤镇**花园**栋**商铺“**地产”公司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烃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罗某某户籍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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