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81********,壮族,大专文化,河池**汽车有限公司原财务**,出生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户籍所在地**:金城江区六圩镇六圩村板立屯一组13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退回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补充侦查,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河池**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分别于2009年、2011年成立,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故*甲公司的财务由*乙公司代管。2018年5月,被告人罗某某应聘入职*乙公司,并于同年7月起担任**财务**。从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罗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资金项目的方式,多次侵吞*乙公司和*甲公司公款共计1,857,059元,其中:*乙公司885,000元,*甲公司972,059元。至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时止,在上述两家公司的催促下,罗某某只退还了826,920元给*乙公司,余款1,030,139元未能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铁松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及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光碟肆张(罗某某与公司管理人员的谈话录音、讯问录像)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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