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领,小名小领,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2017年3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曾用名杨某丁,小名小浪,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2017年3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6月5日假释,2019年8月4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戊,曾用名杨某己,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丙、杨某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杨某丙、杨某甲、杨某戊驾驶租赁的贵G****3白色面包车途经安顺市西某某岩腊乡青杠坡村安顺市西某某岩腊乡青杠坡村都安高速29标段的一处工地时,发现路边堆放着用白布遮盖的钢筋,罗某某便提议将钢筋盗走换钱。四人将面包车停放在路边并将钢筋全部搬上面包车,随后驾车往安顺市西某某西某某方向行驶,沿途寻找废旧回收站准备销赃。当车辆行驶至西某某客车东站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警车叫停盘查,四人立即驾车往平坝方向逃窜,后民警在平坝区城关镇五里村平坝区城关镇五里村山上抓获罗某某,同时从车内查获被盗螺纹钢250根。2020年3月10日民警在岩腊乡一处山林中抓获杨某甲,同日在西某某北山小区西某某北山小区附近抓获杨某戊,同月13日杨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该批被盗螺纹钢总价值2599元,现已发还被害人某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某某乙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杨某丙、杨某甲、杨某戊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杨某丙、杨某甲、杨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丙、杨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杨某丙、杨某戊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戊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学冬
检察官助理 裴晶晶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杨某戊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丙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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