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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科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777号 

  被告人罗某甲科,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南某某镇南某某村东门北片37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科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上旬开始,被告人罗某甲科在普宁市南某某镇南某某村老寨其家中开设“麻将”赌摊,以赌“麻将”的形式吸引周围群众参与赌博,从中抽取手续费(俗称“抽水”)牟利。至2020年5月17日22时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罗某甲科及参赌人员罗某丙、罗某丁财、江某某、熊某某(均行政处罚)被现场抓获。至被查获,被告人罗某甲科共从中“抽水”牟利约人民币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户某某等;2.证人罗某丙、江某某、熊某某、罗某丁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罗某甲科的某某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科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科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随案物品请一并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8月14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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