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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盗窃)(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县**镇**村。2012年6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5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6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7时52分许,被告人罗某某窜至我市**镇**社区**路**号**灌汤包店门口路段,趁被害人赵某杰不备,盗得其放于上衣外套口袋内的1台华为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50元)。

2019年12月6日,公安人员在**镇将被告人罗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上述被盗的华为牌手机1台(已发还被害人赵某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犯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学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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