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伙同任某甲(已判决)到盘州市盘关镇封家营煤矿,将煤矿废旧的500公斤工字钢偷走,将工字钢以1022元的价格销售给盘州市物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公司盘江三门市,案发后被盗工字钢现已追回发还封家营煤矿。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工字钢价值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任某乙、任某甲、刘某某、罗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被告人罗某的供辩;5、鉴定意见: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案发后被盗工字钢现已追回发还封家营煤矿,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有进
附:
1.被告人罗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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