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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经营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6月17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新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被告人罗某甲在未经国家批准情况下,擅自在新田县龙泉镇双碧社区建立投注点销售“香港六合彩”,以微信联系方式接受他人投注,非法从事彩票经营,牟取投注金额3%到10%不等的返利。至2019年5月,罗某甲累计接收刘某甲、彭某某、刘某乙等人的投注,共计人民34万余元;从中取得违法所得5万余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罗某甲家属代其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收据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彭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香港六合彩”彩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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