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14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龙川县**镇**村委会。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5月2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罗某甲独自居住在龙川县**镇**村委会其堂叔房子期间,先后在附近山上猎捕到1只“毛鸡”鸟、2只“角鸢”鸟,并将这3只鸟带回其父母在龙川县**镇**的家中,然后在家中厨房将其中1只活的“角鸢”鸟杀害,将这3只鸟用酒分别浸泡在三个罐子里。2020年5月25日,龙川县公安局在龙川县**镇**罗某甲父母家中搜查出上述三罐用酒浸泡的鸟。经鉴定,上述3只浸泡的鸟,其中1只为鸟纲鹃形目杜鹃科鸦鹃属物种、1只为鸟纲隼形目物种,一只为鸟纲隼形目鹰科物种,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20年5月25日,龙川县公安局在龙川县**镇**村委会罗某甲父母家中搜查出枪支1支,捕鸟网1张、手持热成像仪1台、弹簧1根和若干枚子弹。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其中6枚子弹均属于非制式猎枪弹。
2020年5月25日,龙川县公安局将被告人罗某甲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用酒浸泡过的1只毛鸡鸟、2只“角鸢”鸟,红色枪托的枪支1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随案移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询证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3.证人证言:张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等人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动物价值鉴定说明、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枫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在龙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举证、质证提纲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