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阳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阳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阳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罗某甲使用猎套、电子诱捕器等狩猎禁用工具在阳西县塘口镇一山脚等处设置陷阱捕捉野生鸟类10多次,期间捕捉过画眉鸟3只。2020年3月17日,阳西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联合塘口派出所在打击整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抓获被告人罗某甲,并在其家中缴获猎套、电子诱捕器等狩猎禁用工具及其养在家中的三只疑似野生鸟类动物。经阳江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认定,在被告人罗某甲家中查获的三只疑似野生鸟类动物为中华鹧鸪,所属目科:鹧鸪属鸡形目,保护级别: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4.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指认照片;6.鉴定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多次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猎野生鸟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艺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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