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8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台山市**镇**街**巷**号。2019年11月6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行政拘留,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公安民警在台山市台城浩文酒店8430房将被告人罗某甲和吸毒人员焦某(另案处理)抓获,并当场缴获吸毒人员焦艳所持有疑似毒品,接着将两人带回杜阮派出所审查。随后公安民警又于同月8日带着被告人罗某甲去到台山市台城浩文酒店地下停车库,对罗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粤TZ****号牌的银白色大众牌小汽车进行搜查,在该车的主驾驶位左边车门储物箱内缴获被告人罗某甲放置的用黄色五叶神烟盒装着的疑似毒品1包(净重12.22克)。
经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罗某甲使用的粤TZ****号牌小汽车内缴获的可疑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
2、证人焦某、罗某乙的陈述。
3、辨认笔录。
4、物证及搜查笔录、封装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解封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7、相关书证。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罗某甲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虹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
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十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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