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7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东县),住景东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景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1日被景东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2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景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罗某甲在景东县**乡**村**村民小组家中从一路过的外地陌生男子手中以230元人民币购买了射钉枪一支、射钉弹一盒、弹壳两个。购买的射钉枪罗某甲拿到自家后山地里打老鼠。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罗某甲非法持有的射钉枪一支、弹壳两个、气枪配件一个被景东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查获。
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明知自己不符合配备枪支的条件而非法持有枪支,违反了国家枪支管理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2020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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