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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二部刑诉〔2020〕62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贵州省册亨县**村**组**。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同年4月26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6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起,被告人罗某甲从亲属家中拿回一把火药助力枪支,后藏于其贵州省册亨县**村**组**的家中。2019年3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罗某甲家中查获上述枪支。经鉴定,查获的上述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罗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的一把火药动力的枪支是其父亲被告人罗某甲放在家中的。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罗某甲家中查获并扣押涉案枪支一把。

3、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罗某甲所持有的一把枪支是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可以击发并具有致伤力。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罗某甲投案自首的情况。

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及指认照片证实,其从亲属家中拿回涉案枪支一把并藏匿于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的枪支一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应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保强

检察官助理:陈瑞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465****)。

2、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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