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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奉节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民警根据涉枪线索,于2020年4月21日13时许在被告人罗某甲位于奉节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的家中搜查出1支火药枪。罗某甲称该枪支是自己于一九八几年从奉节县五马镇居民冉某某(已去世)处购买,后一直持有。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该疑似枪支进行鉴定(文书号:渝公鉴(枪)[2020]124号):该火药枪被认定为枪支,且具备致伤力。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罗某甲被奉节县公安局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辨认枪支照片、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2.证人罗某乙、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5.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及相应的照片;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搜查、扣押光盘,侦查实验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城

检察官助理:姜小青

2020611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镇**社区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7723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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